凡属有
拆迁房屋需求的机构或个人,均须遵照相关程序向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等各个部门申报并办理相關的手续,确保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之认证,同时必须满足与被
拆迁方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定条件,方可提交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过该部门严谨核查且确认符合要求后,将会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在与被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其内容通常涉及依据房屋面积的特定比例,以兑换现金或置换实物形式的
经济补偿款,具体如何进行缴付,可参照公示的拆迁公告的相关条款。关于补偿方式,可选择实现现金补偿、不动产转换(
房屋产权调换),亦或是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实施。另一方面,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则主要由被征用的房屋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构架形态、现存状况、实用面积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经过全面的专业估值之后,以房地产市场现行价值为准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