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上,我们需加以精细区别分析:
首要而言,倘若男方所
购房产系其自用私人财物,即便此房产乃成婚之后所购置之物,亦应属男方私人所有之房地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63条例定,一方在婚前自行所得之资产纯属该方私人财富。
除非双方于
结婚之前另立约定,否则通常情况下,
私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为夫妻双方共享共有之财产。
次之,若男方婚后所购房产乃利用夫妻双方共处期间所获财物购买之物,则此类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二人共享共有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例定,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得的财富,原则上应归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