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债权人为在婚姻关系
存续阶段以个人之名负担
债务的配偶主张相关权益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惟有在此两种情况下,该债务才得以被确定为配偶一方的
个人财产:
1.当配偶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债权人与其
债务人明确约定此项债务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2.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
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