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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该方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关于夫妻间的债务问题,若其中某一方对所涉债务毫不知情,是否仍需依法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呢?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如存在一方在婚后因某种原因产生借贷行为,然而在事后得到了配偶的认可及追认,那么这种情形可被视为双方共同的債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 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开销所需所背负的债务,亦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同样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3. 若债权人为证实该笔债务实际使用于家庭共同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也可视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进而也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部分债务,则无需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也就不必由两人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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