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作出裁判结果之前,
探视权的行使亦被允许。
探望权,又可称之为见面交往权,这是指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那些未能直接承担抚育孩子责任的父母亲(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所享有的那份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权益。
在人
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
离婚判决当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到探望权的内容,而
当事人却就该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
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予以受理。
《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