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无法履行涉外
协议离婚手续之情形:1、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的境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出国人员),意图在中国内地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的;2、男女双方未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正式缔结缔
结婚姻关系的;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不能进行涉外协议离婚的各项事宜。《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