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存制度的适用前提,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环节:首先,
债权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其次,债权人应在没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拒绝接受
债务履行义务;此外,在债权人已经去世而其
继承人尚未明确或丧失
行为能力且
监护人员尚未指定的情况下也需适用该制度;最后,当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它适用于此类情境的情况时,亦可据此进行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