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两地分居期间所引发的
债务问题上,若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责任之债,那么另一方亦须对其负责;
反之,若被判定为
个人债务,则另一方无需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而针对夫妻共同名义背书、或其中一方在事后确认、以及那些直接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和共同经济活动运作产生的
债务,均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