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所遵循的补偿实际损失之责,实质上是要求违约方由于自身违约的行为,的确对其直接相对人所带来的物质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在一般的情况下,此处所指的实际损失,除了包含了解除原有
物权关系之后所导致的物质数量的减少、物品本身的毁损、消失等因素,也包括了由此引发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为了弥补这些损失而额外投入的必需开支;
同时,还涵盖了合同履行期间可能赢得的利益在遭遇
违约行为后无法实现的收入预期。
在因为违约方的不当作为引起了被侵害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