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未能顺利缔
结婚姻、未领取
结婚证书,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原则性的规定,将已经支付的
彩礼予以退还。
然而,法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通常把交付彩礼视为一种附带了结婚成功这一前提条件的赠与行为来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
返还彩礼的
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层面的因素:
1.双方向往婚姻生活时间的长短;
2.未能及时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的深层原因;
3.从支付给女方家庭的彩礼中是否有部分或全部已经被用于实际性消费支出。
尽管存在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条件,但是并不能
保证完全按照当初的礼金数额百分比进行返还。
在人
民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决定返还金额的时候,往往需要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对于资金的使用状况、彩礼支付的数额以及各自在
纠纷中所负有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
行权衡和酌定,从而得出合理的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