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对
离婚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便是设立了
离婚冷静期这一重要阶段。
在此期间,
当事人需经历30日的等待期,方可办理完全部
离婚手续。
若有意通过
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现已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步骤:
首先,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应携带有效
身份证件及
结婚证书等相关文件,共同签署《
离婚协议》,并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作为正式申请。
其次,初步审核。
在此环节中,婚姻
登记机关的专业人员将负责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确认申请人符合离婚要求,便会向其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再次,进入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接下来的30天内,若其中任何一位当事人对离婚持有疑虑或反对意见,皆有权选择撤销该项申请。
然后,再次审核。
随着离婚冷静期的结束,在第31至60天内,当事人须持同上述证件,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报,此时将进入更为严格的审查流程。
最后,颁发
离婚证。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全面审核之后,如发现申请人确实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将依法为他们核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