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有
继承权利。
若逝世人的子女早于其父母离世,逝世人的这些子女的直接晚辈亲族将代替他们行使继承权。
而这一替代继承权的实现需满足如下条件:
(1)行使
代位继承权的
继承人须首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最终离世。
(2)首个离世的被代位人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不仅限于婚姻生育的孩子,还应包含
收养的子女以及建立了亲子关系的继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传承人的子女辈或被继承人的同胞兄弟姐妹的后代。
被继承人的子女辈的
直系晚辈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及外曾孙子女均可获得代位继承权,并不受亲疏关系影响。
(4)被代位的人在生前必须具享有继承权,如果被
委派的继承人因法律原因失去了继承权,代位继承权随之消失。
(5)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联合被委派之人是否全体离世,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会
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
财产权益。
(6)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在
遗嘱继承和遗赠行为中并不存在代位继承及接受遗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