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首先,我们要讨论加重的返还责任。
在此情况下,恶意受领人必须将其在受领之际获取到的任何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累积利息一起予以偿还。
其次,我们探讨受领人的支出费用请求权问题。
2.然后,我们来讨论嗣后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受领人如果在事后知晓或理应知晓
债务关系缺乏合法基础的话,那么他们在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此点之前,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仅就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承担返还义务。
如果恶意受领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实际并不存在,他仍有权利要求对方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然而,一旦恶意受领人在事后知晓或理应知晓债务关系缺乏合法基础,这时才需按照前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承担加重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