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起诉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确定被告住所地时,若被告为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确定合同履行地时,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出借人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
借贷纠纷起诉前,当事人需提前准备好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确认出借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依据,避免因管辖法院选择不当导致案件被移送,影响维权效率。
(一)确定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若被告为公民,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需满足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的条件。
(二)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若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且无补充协议、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作为要求返还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贷纠纷起诉时,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若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且从离开户籍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的地点除外),则以该实际居住地址对应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若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地点,也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出借人作为接收还款的一方,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起诉借贷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依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准。
法律解析: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规则为,若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为,若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地,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对管辖法院的确定仍有疑问,或者需要了解借贷纠纷起诉的其他相关事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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