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得到出席会议并享有
表决权的
债权人超过半数的赞成,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度必须占据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至少二分之一方能生效。
此等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人
民法院负责召集,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