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在缔
结婚姻关系后所获得的收入中,以下这些项目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首先,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再者,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收益;
接着,
继承或接受遗赠而来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已明确指定仅归属于单方的财产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如果一方将其
个人财产进行
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投资而获得的资本增值亦算入共有的收益;
最后,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是应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皆为
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