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时效指的是一旦超过特定的时间段,票据所承载的相关权益便将自然消失的概念,且若在此期间
债权人逾期未行使相应权利,则相应的
债务方有权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推脱其应尽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票据的
有效期间共分为三类:
分别为两年、六个月以及三个月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
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