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中,证明对象涵盖以下几个多元化且重要的领域:
首先是实体法事实部分,此类事实对于决定
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过程及后继的
定罪量刑事宜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就构成了
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证明对象所在。
其次是程序法事实部分,这一类事实所解决的是案件在
诉讼程序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