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则便是:
未婚时期所获取的财产将归于个人所有,即便对方存在不忠行为,在
离婚时亦不能对另一半的
婚前个人财产提出分割诉求。
这里所说的
婚前财产,便是指在正式领证
结婚以前,由配偶中的某一方所获得的各类财产。
这些财产可以包括婚前个人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的财产、通过
法定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的范围极其广泛,无论其属于动产领域,还是不动产范畴;
不论其具有物质形态,抑或是无形之物;
只要它是在婚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就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准确区分哪些财产应被视作婚前财产,其中最为关键的判断标准就是
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双方结婚之前。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个物品的财产权是在婚前取得的,但是直到婚后才真正拥有并占有这个物品,根据上述规定,这样的物品应当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婚前取得的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自然原因导致损坏、耗损甚至消失,那么在离婚时,如果一方试图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损失,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