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是具备
提出离婚申请权利的,但他们无法自行完成相关手续,因此必须采用
诉讼这一法律手段来启动
离婚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未满法定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虽已成年却患有精神疾病等因素导致其
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士在
办理离婚登记时,
婚姻登记机关将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所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决定采取
离婚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时,他的
法定代理人应代替他发起离婚诉讼并全程参与涉案流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配偶不能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