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当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或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时,是允许设立一名执行
董事,而无需设置董事会的。并且,该执行董事还可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关于执行董事所应具备的权力及义务,具体内容将依据各公司制定的章程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第三款中明确指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设立董事会,那么股东会会议就应该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与主持。倘若董事会或是执行董事无法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这一职责时,则由
监事会或是那些尚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来承担此项任务。但若监事会亦未能履行这项职责,此时具有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们便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