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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时候股权价值有多少

成** 上海-嘉定区 股权咨询 2026.01.19 04:35:30 448人阅读

夫妻离婚的时候股权价值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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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股权价值确定方式多样,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审计评估或参考市场价格等方式确定,法院会综合考量选合适方式公平分割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需先确定股权价值。若夫妻双方能就股权价值协商一致,那么尊重双方意愿按协商结果来。若协商不成,审计评估是一种方式,专业机构会综合公司多方面因素运用合理方法评估,但成本高、耗时长;参考市场价格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按证券市场交易价,非上市但交易活跃公司股权参考同行业类似公司交易价。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如果在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上遇到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且适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

2026-01-19 10: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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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股权价值确定方式多样,关键在于先看双方能否协商一致,若能则按协商结果确定,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若无法协商,则需借助其他方法。
2.协商不成时,可采用审计评估或参考市场价格的方法。审计评估是委托专业机构,综合公司多方面因素确定股权价值,但成本高、耗时长。参考市场价格则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公司,分别按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同行业类似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确定。
3.建议双方尽量先自行协商,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若需审计评估,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机构。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量,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保障股权价值公平确定,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2026-01-19 09: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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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确定股权价值时,协商一致是优先选择,双方达成的协商结果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快速确定股权价值。
(2)若协商不成,审计评估是一种方式。专业机构会综合公司多方面因素评估,虽然能保证一定的准确性,但成本高、耗时长,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负担。
(3)参考市场价格也是可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按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确定,非上市但交易活跃的公司股权参考同行业类似交易价格,这种方式相对便捷且能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时,要充分考虑各种确定股权价值方式的利弊。不同公司情况不同,对应解决方案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09: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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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尝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股权价值,这种方式高效且能体现双方意愿。
(二)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审计评估机构,通过考量公司财务、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以合理评估方法确定股权价值,但要考虑其成本高和耗时长的特点。
(三)还可参考市场价格,上市公司股权按证券市场交易价确定,非上市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公司股权,参考同行业类似公司股权交易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19 07:4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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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股权,价值确定有多种方式。
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来定。
协商不成,有两种方法:一是审计评估,委托专业机构,考虑公司多方面情况确定价值,但成本高、耗时长;二是参考市场价格,上市公司按证券市场交易价,非上市但交易活跃的公司参考同行业类似股权交易价。
法院会综合考量,选合适方式公平分割财产。

2026-01-19 06:28:44 回复

离婚如何进行股权分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的表现情形复杂多样,针对一方双方都要求股权的情形下,《婚姻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1、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义下,即从外表形式上,共同财产被显示在一方名下。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2、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在纠纷发生时并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双方的身份都是该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3、本条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解决转让过程中具体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处理这一类纠纷,考虑到其在夫妻内部、外部等各方面的关系及影响,所以应当尽量由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夫妻本身对其共有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应当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本条所能解决的,只是夫妻内部对这类财产的分割处理已经达成共识,尚需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作出进一步努力和必要的工作。4、对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理解。如果夫妻分割出资的话,必然会涉及到《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是否行使的问题。这里的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意味着其同意就此出资向股东以为人的转让,另一方方面意味着其同意转让给特定的人,即该股东的配偶。一旦做出这样的同意,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得出过半数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结论。5、关于对本条中“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的理解。新的《公司法》第38条中,股东会职权范围中删除了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因此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必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对于其他合法途径,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取证过程的监督,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所说的“书面声明材料”,应该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的,明确表明同意夫妻之间就其出资问题达成的转让协议并同意接受该配偶成为本公司股东的书面材料。

一、离婚时房产属于谁由于每个家庭对房产的出资形式不同,所以夫妻离婚时,对房产的归属也有不同的判定。具体而言,房屋归属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定方式:(一)一般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不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产分割上自然按照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如果房产证上事子女的名字,则该房产视子女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二)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根据实际情况判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仍有争议的,可以再向提讼。在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予以判决,所以就只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问题进行处理。(三)关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四)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若出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的出资事实时,另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人达成了出资协议,会依法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离婚房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关于房产价值的确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交流协商,参照现行的市场标准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数额。当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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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夫妻离婚要怎么确定股权价值

    专业解答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3、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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