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就管理事务而言,需以他人名义进行;
其次,具有为他人谋求利益之意图;
再者,既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未与受益人之间达成任何明确的约定。
仅满足上述三大要素,即可视为构成了无因管理行为。
在此过程中,若管理者因为管理事务而自身遭受损失,则受益人应对其提供相应程度的补偿。《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