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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该如何调解

1.和解处理。
当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时,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方面,可以按照互惠、平等且自愿的原则,通过充分的磋商,达成相互接受的和解协议。
对于这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率,应该给予明确的认定与肯定。
2.调解程序。
若已经判定某项医疗事件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开展针对此事故的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制作调解书来记录此次协议,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按约履行上述条款;
若是本次调解未能达成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在达成协议后各方有任何不满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则不再参与进一步的调解工作。
3.诉讼途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
前者由相关的医学审查委员会负责,后者则由严格遵循法律的司法鉴定中心负责。
而且,进行上述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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