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可撤销合同,系指虽然经过了相关
当事人之间的洽商与协商从而得以确立,然而由于其中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经过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便可行使其消除该
合同效力的特殊类型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其效力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与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等同视之。
在具备
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积极行使撤销权之前,该份合同对于参与协议的各方当事人来说,仍旧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在撤销程序完成之后,该原先存在的合同将从法律角度开始失去其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超过了法定保留期间尚未进行撤销权的确立,那么该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而在此情况下,该合同也就无法再接受撤销与否的进一步讨论与争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