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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具体有什么

1.出租方之违约责任
(1)如未能按照约定向承租方提供房屋以及其附属设施以供使用,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对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亦应负有赔偿之责。
(2)若所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法满足合同中的相关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以致于威胁到承租方的正常及安全使用,出租方应对此负责进行修复处理,同时承租方有权据此提起违约金追索,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出租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3)在出售、转租房屋时,如未依法保障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出租方应为此承担赔偿损失之责。
2.承租方之违约责任:
(1)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除了需要补足租金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拖欠租金的时间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若因使用出租房屋不当,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不合理的损害,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3)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更换租赁房屋,或者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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