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大多数情况下,解决
离婚后未给予子女适当
抚养费用这一问题的方式为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商议决定。
意味着,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判决规定向子女提供必要抚养费用时,其配偶必须承担更多的
抚养责任,以便确保孩子的环境和生活质量保持不变。
只要夫妻之间能达成这样的共识,即只要双方乐于通过相互协定来解决问题,无论是因为哪一方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都可以通过此种方式妥善处理。
2.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中,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特殊情况):
首先,若抚养方因长期患有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缺乏收入来源,以至于无法按照原有协议或者判决中所明确规定的额度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但是直接
扶养子女的另一方具有必要的
养老金及抚养
赡养能力;
其次,抚养方因
触犯法律法规而遭到拘禁或者教育剥夺所有财产后,其经济状况变得极度困难,已经无力支付抚养费用。
但当他们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且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时,他们应该继续根据原来的协议或者
判决书的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再次,如果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
再婚,且继父或者继母自愿全额或部分承担起
子女抚养费用的话,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轻抚养费金额。
尽管如此,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的话,即使曾经支付过抚养费,生父或生母也要继续坚定地履行他们的责任,不能降低抚养费用的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