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本质并非为
行政诉讼设定的必经前置阶段。所谓行政复议,即是当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行的特定
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关于复查此项特定行政行为的正式申请书;而后,行政复议机构会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全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最终将做出具备
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