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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行政复议的本质并非为行政诉讼设定的必经前置阶段。所谓行政复议,即是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行的特定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关于复查此项特定行政行为的正式申请书;而后,行政复议机构会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全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最终将做出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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