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任何一方的借贷行为,是否会被视为
结婚后双方所应共同负担的
债务,这需要依照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理。
具体地说,我们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探讨:首先,如果结婚前任何一方的借款行动专为满足婚后两个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这样的借贷就理应被认定为夫妇俩的
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结婚前的借款行为并未应用于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的共同生活支出,则该笔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的责任,需要由借债人为之负责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