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抚养费在特定情况下具有
可撤销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离婚之后,伴侣一方所
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需承担其必要的生活开支及教育支出,具体金额及期限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法院裁决。
同时,该法律容许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若双方能够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子女具有足够正当理由变更抚养费,那么之前签订的抚养费协议便具备了被撤销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