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海外资产归属问题时,并不妨碍财产的依法分配。
夫妻双方应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协商处理其
共同财产;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公正合法的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和实际情况,参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护女性权益和确保无辜一方利益的理念来进行裁决。
此外,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也应依照法律
法规给予充分的保护。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将被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共同拥有:
(一)两人各自的
工资、奖金、
劳动报酬;
(二)来自生产、经营、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
(三)由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获得的除外;
(五)除上述项目之外,其他应当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收入。
在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双方具有同等程度的决策权力和归属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