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已获得注册的
商标所有权者授权同意之后,若商业用途中滥用了与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类似或者从视觉效果上看去几乎没有任何区别且足以对广大受众产生误解诱导性的商标,那么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属于
中国法律法规中所定义的“情节超过常规”,须按照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以
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判刑期限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采取短期
徒刑,同时还要遭受罚款或者单次罚款:
(1)在没有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营业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者盈利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2)假冒两种及以上
注册商标,营业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或者盈利达到人民币两万元以上;
(3)以及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2.凡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皆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无可救药的情节严重”,按此规定需要受到
法律制裁,判定期限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1)在并未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营业额超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或者盈利超出人民币十五万元;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或者盈利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3)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八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指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外观上几乎无异、对广大
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的那类商标。
而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解释,在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后,如果仍在市场上销售同样
虚假标识的商品,则意味着已经构成
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担
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后,又直接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这将构成双
重犯罪,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施加重重惩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