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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离婚但对方不答应的起诉离婚多久能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尚需再行延长的,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2.依照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并作出裁判结果。
3.依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及副本后三个月内穷尽全部法定审期审理完结;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经本院负责人审批同意。而对于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对此在受理上诉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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