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即是指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之目标。
在我国立法体系下,合同标的被普遍定义为物、行为以及智力成果等三大
类别。
2、举例来说,以
买卖合同为例,其间合同标的即为出卖方所有或经其有权处分并买受方期待获得的那件商品;
再如
劳动合同方面,合同标的则表现为
劳动者所应提供的劳务行为;
至于
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内,合同标的即是专利
使用权。
3、在合同约定上,合同标的必须具备确定性、合法性及现实可能性。
倘若是法律禁止流转之物,便不可做为买卖标的物,例如毒品、淫秽书籍之类;
关于法律有限定流通之物,亦仅能在特定领域内进行流动交易,如同买卖
枪支此类物品。
同时,合同标的在
合同条款中须予以明示,若是未写明合同标的,此份合同将难以被视为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