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于应依据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首先,若申请事项依法无需获取行政许可,我们将立即通知您我们无法受理您的请求;
其次,如申请事项依法属其他行政机构职权范围,我们会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指点您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申办;
其三,如果发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之处,我方将会遵照规定,允许您进行现场更正;
接下来,倘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有欠缺或未满足法定要求,我方会在收到您的资料当日,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明确告诉您所需补充完善的所有内容,若
逾期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您,从收到申请材料的那一刻起,即视为我方已正式受理申请;
最后,当我们认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您提供的申请材料已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又或者是您按照我方要求提交了所有补正申请材料时,我们将予以受理申请。
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否,我方皆会出具加盖公章,标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
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