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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会随时收监吗

是否需适时收监,取决于特定情形。
通常而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并无需随时进行收监执行。
但当对遭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公安机关深入调查之后,若经查证确认其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则有权取消先前设定的监视居住措施,予以无罪释放
反之,若其在监视居住期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涉及到尚未认定的犯罪事实可能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方有必要收监执行。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有关部门均应依法将收监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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