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判定
合同无效的情况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首先,无民事权利和
行为能力的个人签署的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范畴;
其次,以虚构的意愿表达方式签订的合同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再次,凡是违反法律规范、公共程序以及道德规范等法律
法规强约束力的规定而缔结的合同,均无法获得法律承认并生效;
此外,那些背离公众伦理道德观念,严重影响他人权益的合同也将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合同甲方或乙方与其他有关方有明显的
恶意串通行为,且这种行为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此类
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注定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