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具备作为
证据的
法律效力。
判决书中所证实的事实无需经过额外的举证环节进行证明,除非该事实已得到了有效确认,否则不得用作
诉讼证据。
即便是已被确认的事实,若存在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推翻此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那么该判决书所确认的原事实则会面临被推翻的风险和可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