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由夫妻任何一方的父母馈赠的财产,且未明确标明赠与给特定一方或双方,则被普遍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支付
购房款并将
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那么这部分房地产将被认为是由两家分别按照其父母各自所提供的资金比例所共有的;
但若
当事人间有其他协议另行注明的,应以当事人数分配权。
此外,
结婚后,如有一方父母全额承担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且
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仅列有
出资方子女的名字,那么此等不动产可依照相关
法规,视作仅向一方的单独赠与,这种情况下,这类不动产即构成了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