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乃是公民或
法人依据其个人特征,所展现出具有社会价值的特质所享有的,寻求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人格权的重要分类之一,也是个体人格的核心要素,必然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与维护。
在新闻传媒以及出版机构转载作品的过程中,若相关
当事人以这些转载者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相关法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
立案受理。
其要点如下:
1)如新闻媒介或出版机构在转载作品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出现转载作品损害他人名誉的现象发生,则可认定此行为构成名誉权遭受侵害的
违法行为;
2)若新闻媒介或出版机构在作品早已被判定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仍执意进行转载,则同样属于违反名誉权保护法的行为表现。
(1)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介及出版机构在转载作品时,只有当审查过失或者故意转载可能引发
侵权责任的作品时,才会产生对名誉权的侵害后果。
(2)此外,对于那些有意将已经发布的
侵权报道进行转载和广泛传播的转载传播者来说,如果转载的文章中含有显著的
侮辱性言辞或者其他
虚假信息,但是为了满足部分异常读者的需求或者出于获得其他利益的目的,依然选择转载此类内容,那么这种情况也将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
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