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结婚前购置房屋之时已明确约定由男方承担偿
还房贷职责,那么在
离婚之后女方是否仍有继续
偿还贷款之强制性义务呢?在此问题上我们需要根据相关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首先假设这笔房产贷款是在结婚前已经办理,且
房产证上仅有男方一方的姓名。
在这种情形下,待到夫妻二人走到离婚这一步之时,双方
当事人完全可以协商并达成协议,将该房产
产权完全归属男方所有。
如此一来,女方便无需再承担任何
还贷义务了。
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简单,假若男方在购置房产之时选择以自己与女友的名义共同进行房产登记,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女方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负有继续偿还房贷的责任和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