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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监视居住的情形是

不适宜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尽管被预判者身患某种疾病,但其病情尚未达到极度严重且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境地;
2.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等待审判或暂时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应当采用"监视居住"的手段进行看守措施;
3.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应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对任何人实施审讯及看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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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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