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夫妻双方
分居达六年之久,法院将判定为双方已失去感情基础,需要通过
离婚途径解决关系:
(1)当
感情破裂的迹象非常明显;
(2)当双方对于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可以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如果无法就离婚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离婚的一方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此外,若男女双方均以自由意志选择解除婚姻,那么,应准许他们离婚。
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若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系出于自愿且对子女
抚养及
财产分配等问题已妥善处理,则应颁发
离婚证书,正式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