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婚后不满一周年便
离异的情况中,若男方提出
返还彩礼的诉求,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下列情况法院应予准许:
(1)尽管男女双方已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度美满时光的;
(2)男方在婚前行聘,导致其自身经济处境陷入困境的。
当然,若非以上情况,人
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离婚时
彩礼的返还。
然而,即便遇上必须返还彩礼的情形,也并非意味着男方将收回全额的彩礼财物。
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判决定夺,往往会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已有子嗣诞生、财产使用状况、各自经济实力、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在此基础之上酌情拟定返还的比例。
依据相关的法律解释,
彩礼返还的原则导向便是:
首先,针对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事实,应当毫无疑问地返还彩礼。
关于“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第一,如果男女双方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未曾共
同居住生活的情况,在这种境地下,女方理当依法归还彩礼,部分情况下,彩礼可能需要全部返还;
其次,若男女双方虽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早已开始共同生活,若是仅仅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要求女方退回所有
彩礼钱财的话,这种做法无疑是欠缺公正性的。
在此情形下,法院将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是否已经育有子女、财产使用状况、彩礼金额大小以及当地社会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须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金额的多少。
换言之,即使男女双方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有可能无需返还彩礼。
其次,针对已经成功举办婚礼并步入婚姻殿堂,却又选择终结婚姻的夫妻来说,通常已不再返还彩礼。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即使新人们曾经缔结过婚姻关系,离婚后亦应对彩礼加以返还:
第一种情况即男女双方结婚后未能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则为由于男方行聘而导致其个人经济状况恶化。
关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应当着重关注两点:
第一,若男女双方的确在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是应当被归还给男方的;
第二,对于那些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暂地共同度过一段时光之后分开的夫妻,他们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构成、彩礼金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各种因素,再对返还彩礼作出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