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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需要备案吗

并非所有的格式合同皆需依循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然而,对于以下类型的格式合同,往往则须遵照规定进行备案:
(1)旅游服务合同
(2)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业务的合同;
(3)关于房屋买卖、租赁以及相关居间、委托行为的合同;
(4)与居住物业相关的管理合同及住宅装潢合同;
(5)包含邮政、电信业务在内的合;
(6)各类运输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等等。
格式合同亦被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或者称之为制式合同,其本质上是指由当事人的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全部条款,相对方只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全盘接受或者完全拒绝的合同。
因此,对于此类格式合同中按照预定方式定下的非议定制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即将缔结该类合同之前,必须无任何异议地接受合同的全部条件;
若无法接受这些条件,便不能做出签署合同的决定。
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各种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乃至出版合同等等,均为典型的制式合同或格式合同。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的是,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体现在:
1、那些具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直接违反了公共秩序良俗原则的事项;
2、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并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潜在伤害的情形;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正地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或者有意加大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至于格式合同得以起源和广泛应用的条件,这与其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密切相关。
总的来说,某一行业的垄断现象、交易内容具有极度可复制性、双方对合同制订的便利快捷程度提出较高需求等因素,共同催生了制式合同的出现并使其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普遍运用。
最后,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格式合同的法律特性。
首先,格式合同往往以公开向公众发布的要约形式出现,且明确订明了在特定时期内达成此种合同时所需遵循的全部条款;
其次,制式合同所确定的条款乃是单独一方在事前完成制定;
再者,由于格式合同条款固有的规整属性,致使相对方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磋商;
第四,格式合同通常以书面方式予以呈现;
最后,格式合同(特别是针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此类合同)条款的制作方通常具备极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或垄断地位,而相对的另一方则可能为不特定、零散的消费者群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新修订: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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