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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采用公告式进行发表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告表达方式可选择在有关机构如人民法院公告栏等指定区域进行张贴公告,或选择将说明事项刊登至报纸版面之上以此告知他人。
对于通过公告表达的意思表示,一经公开传播,足以使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到相关内容,便被视为意思表示已经抵达相对人处,此时效果便已然产生。
但需谨记,并非所有情形下表意人均能利用这种方式传达意思表示,仅当表意人不是因其自身失误而无法得知对方的行踪或联系方式时,方可采用公告形式来传达其意思表示,否则对该相对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
此外,若表意方知晓相对人确切的行踪,则不能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来传递其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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