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
债权人在符合如下特定情形时,可行使
代位权:首先,其对
债务之人所享有的债权须为法律允许与明确承认之,并且债权期限必须已经届满,能够进入实际偿还阶段;
其次,债务
责任人有怠于请求或不主动履行其到期债权之行为;
再者,此等怠于行使权利行为对债之债权人构成了实际伤害;
最后,债务之人所享有之债权并非仅限于其自身独有权益的领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