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严肃而认真地告诉您,这是不能被允许的。
若未能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将会受到银行的严格
追责甚至
起诉。
首先,最高法与最高检共同发布的《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当银行对客户进行两次催告后,倘若客户在连续三个月内仍未能将欠款归还,那么将会被视为“恶意透支”。
这个解释,一方面增添了两个必要的限定条件:
即银行的两次催告以及
逾期未还借款超过三个月。
另一方面,由于“恶意透支”此类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一种故意
违法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因而是此种行为判定中的最重要且关键性的因素之一。
再次,此次司法解释详细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涉及金额标准,即只计算
借款人未及时偿还或尚未完成偿还的部分款项,而不考虑发卡银行所收取的
滞纳金、复利等额外费用。
最后,遵循宽严相济的
刑事司法政策,在未经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或公安机构展开正式调查之前,如果借款人能够如数偿还对应的透支本息,将会减轻
刑事处罚程度或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从而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降低刑事打击范围的效果。
同时,我们还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已经被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诈骗公私财物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即对于数量较大的
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以
罚金;
如
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判罚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罚款的刑事责任;
若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尤为严重的情形,则需判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
徒刑,并同时执行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特别提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于“恶意透支”情况给出了清晰界定:
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未满10万元的,必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较大数额”;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未满100万元的,同样必须按该条款的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重大数额”;
而数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则须照章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特别巨大数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