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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报案书面资料有哪些

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对相关经济犯罪行为的举报与控告,您必须提供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首先,被控告人的个人身份数据资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居住地址等等能够证明以及联系上被控告人的信息;
其次,被害人基于信用卡被盗用所遭受损失的证明文件,比如银行的催款通知单等;
再者,被控告人信用卡被盗用的详细过程等方面的报案材料;
同时,如果银行已经对此进行控告,那么需要提供被冒用人冒充身份骗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信用卡款项的实际损失状况(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存款的来龙去脉与最终结果等;
最后,挖掘证人证言的相关线索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领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金额须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说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具体范围包括:
(a)拾到他人信用卡并加以利用;
(b)欺骗他人取得信用卡并运用;
(C)盗窃、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上传、通讯终端等途径运用;
(d)其他类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其次,恶意透支行为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以被追究。
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信用卡,而且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的,应当按照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处理。
满足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无力偿还
(b)随意浪费透支资金,无法归还;
(c)透支后躲藏起来,改变了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d)抽出资金,转移资产,隐藏财产权,逃避还款;
(e)使用透支的资金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f)其他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推脱偿还。
恶意透支的金额,指的是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的金额或者未偿还的金额。
这里不包括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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