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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对老人尽孝心能多分割遗产么

对于众多老年人负有孝道责任、积极承担赡养义务继承人而言,他们在遗产处分过程中理应得到更多的份额。
相比之下,那些未能履行孝道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则应该无法获得或仅能得到较少的遗产份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相同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比例通常应该保持均等。
然而,对于那些本身生活存在着严重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分割问题时,必须给予特别的关照。
此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也应该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就应该剥夺其继承权或者仅给予其较少的份额。
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那么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必遵循上述原则而实现均等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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