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老年人负有孝道责任、积极承担
赡养义务的
继承人而言,他们在遗产处分过程中理应得到更多的份额。
相比之下,那些未能履行孝道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则应该无法获得或仅能得到较少的遗产份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相同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继承遗产的比例通常应该保持均等。
然而,对于那些本身生活存在着严重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处理
遗产分割问题时,必须给予特别的关照。
此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抚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也应该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
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就应该剥夺其
继承权或者仅给予其较少的份额。
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那么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必遵循上述原则而实现均等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